江苏女子被房东30小时侵犯12次,哀求:只要不拍照,我配合你
2009年,江苏一女大学生毕业租房,却不料遇到色胆包天的房东。女子惨遭房东囚禁,30小时被侵犯12次。
女子苦苦哀求:只要你不伤害我性命,不拍照,我都配合你。房东不仅没有心软,反而愈发过分,直接用手机拍照,以此威胁女子不要报警。经历30小时非人待遇后,女子机智逃出果断报警,房东将面对何种惩罚?
(资料图)
租房反被囚禁,惨遭折磨30小时
“求求你,放过我吧。我刚刚才毕业,还没有找到工作,身上没钱的。”潘丽刚刚跟着房东进入一间出租房看房子,两个房东就着急忙慌地把门地关上了。看着2个男房东,潘丽不由得开始频频后退,有些害怕了。
“我们不要你的钱。”房东对着潘丽坏笑了几声,朝着她扑了过去。她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弱女子根本打不过两个粗壮的男人,她挣扎无果,很快就被两个男人绑了起来。
被控制住的她害怕不已,苦苦哀求房东。“只要你们不伤害我的性命,不拍照,我都配合。”
可是此时的潘丽已经成为了房东“砧板上的肉”,根本就没有谈判的权利以及资格,房东也根本不听她说了什么。在这里狭窄的房间里,潘丽经历了20多年以来人生最至暗时刻。
禽兽不如的房东将潘丽捆起来之后,囚禁在房间里整整30个小时,两个人对她进行了非人般的折磨。
潘丽为了能够求得一丝生机也不敢反抗地太厉害,生怕一不小心就被杀人灭口。她卑微伏低地假装配合房东,让他们放松了警惕给她松绑。为了不让潘丽报警,他们还拿着手机录下了过程,用于威胁。
“你给我听好了,我已经拍照录视频了。如果你敢跑,敢报警的话我就把手机里的视频、照片发送出去,让你身败名裂。”
潘丽此时已经管不了那么多了,她只有一个念头-逃出去,其他一切都不重要了。可能是房东折腾了这么久实在是太累了,或许他以为自己手里拿着威胁潘丽的视频,她根本不会跑出去报警。
房东就这样在房间里睡着了,睡得打起了呼噜。潘丽找准了他们睡觉的机会,借机从出租屋逃了出去,立刻去派出所报警了。
不得不说,潘丽的选择是明智的。如果她此时因为害怕,瞻前顾后而选择忍气吞声,那么之后面对的将是无尽的折磨。她初入社会刚刚毕业,就想找到房租便宜的出租屋,却没想到遇到了这一档子事情,几乎完全毁掉了她的人生。潘丽又怎么能够放过房东,她只想让两个房东受到应有的惩罚,为自己讨回公道。
警察接到报案之后,立即出警抓获了正在呼呼大睡的两人。经过查询发现犯罪分子根本就不是什么房东,而是一个租客周某,另一名是他的酒肉兄弟刘某。两个人犯下了如此恶行,他们会受到何种惩罚呢?
【法律分析】
一、刘某与周某犯下了强奸罪
根据我国刑法236条规定,违背妇女意志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妇女强行发生关系的行为是强奸罪,将受到刑法处置。
强奸罪的构成,首先要有违背妇女的意志,其次必须要使用暴力(捆绑、按倒、拳打脚踢等),胁迫(口头、书信、当面威胁等),或其他手段其中的一种,实施了性侵行为。
此罪侵犯了妇女的贞操权,行为极其恶劣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从此案分析不难看出,周某与刘某两个人通过诱骗的方式将潘丽哄骗到出租屋后,将她控制起来,使用了捆绑、按倒等暴力手段,进行了长达30小时的奸淫行为,且在奸淫之后拍摄了视频以及照片,用于威胁,已经构成了强奸罪。
但是,从他们并不仅仅涉及强奸,还涉嫌轮奸罪。我国司法解释称,2人以上即可构成轮奸,此行为极其恶劣,应该从重处罚,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判决结果一出,很多人对此表示不解,因为周某跟刘某不仅犯下了强奸罪,他们还犯下了非法囚禁罪,应该数罪并罚才对,他们会被判多少年?
二、非法囚禁罪
我国宪法37条规定,我国任何公民都有人身自由权利,任何公民、机关或组织都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。
非法拘禁指的是拘押、禁闭或其他强制方式,导致他人造成工作、生产、学习受到阻碍,失去了身体自由,也就失去了一切正常活动的权利。因此,此行为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。
此罪剥夺的是他人的人格权,一个人的自由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格权的一种。法律赋予了每个人自由的民事权,因此每个人的自由都受到法律的保护,任何人不得干涉。
根据我国刑法238条第一款、第二款规定,犯此罪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,若是有殴打、侮辱情节将从重处罚。
最后,经过法院审理一审判定2人有期徒刑15年。周某跟刘某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。
通过这个案件让我们看到了人性的险恶,潘丽刚刚大学毕业本该有美好明媚的未来,却因为租房子遭受到了非人般的待遇。可能这件事情会成为她一辈子抹不去的阴影,变成一辈子的伤疤。
出门在外一定要多留个心眼,世界上的好人多但是也会存在坏人,防人之心不可有,凡事都以安全为主才是最重要的。
周某跟刘某两人本就是混吃混喝的流氓,他们好好的一个人不靠着自己的双手赚钱也就算了,还生出了歹心去祸害小姑娘,实在是心思歹毒,判处15年对于他们来说都是轻的。
作为成年人一定要控制自己的欲望,不要因为一时冲动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,不仅毁了别人,也毁了自己一辈子。
大家对此案件如何看待?欢迎留言评论,发表自己的看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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